人大是监督机关,那么,它同检察机关所面临的问题一样,谁来监督监督者?人大监督同样需要接受监督。
相反,主流的媒体都称她为这个女人、原告、所谓的受害人或者受害人。美国记者新闻自由委员会( The Reporters Committee for Freedom of the Press)保存了从1967~1975年之间发布的保护性命令的记录。
联邦最高法院撤销了原判,并指出,法院可以禁止那些泄露了资料的律师、双方当事人、证人或者法院的工作人员发表任何庭外的言论,从判例上为限制律师等的庭外言论提供了宪法上的依据。(11)理由是作为前提的、地方法院发给普罗维登斯杂志公司和它的主编查尔斯·M·豪瑟的命令本来就是违宪的,应当被推翻。(12) 从2006年3月20日媒体首次对指控进行报道到2007年4月17日总检察长罗伊·库柏(Roy Cooper)公开宣布三名曲棍球队员无罪期间,没有新闻指明原告克里斯陀·曼格姆(Crystal Mangum)的姓名。这一法案既不能在司法诉讼开始前(17)或在上诉程序启动前(18)阻止具有潜在煽动性的材料的曝光,也不能阻止在英国可读到的外国报纸散布这些受限的信息。在此案中,首席大法官伯格代表法庭陈述意见:在所有这些案子中,产生的威胁在于,对言论和出版的预先禁止是对第一修正案权利的最严重和最无法容忍的损害。
最终,每个比较大型的博客都纷纷对该案之后的诉讼进行了报道。此外,校长还出于——至少是部分出于——对球队队员安全的考虑,暂停了曲棍球比赛日程上所有剩余比赛。当然,英国法律方法教材为增强可读性,也有采取相对灵活的写法。
现代的充满了注解的案例书籍就是这样的一种混合体。造成国内当下名称上的混乱与困惑,究其根源在于,目前我们所研究的法律方法论源于西方复杂不一的文化传统。跟英美各国相比,德国的法学方法论教材虽然不乏各种部门法实例的讲解,但占据主流的是抽象的理论陈述。(一)关于教材名称 前文即已提出,国内近年来一般所称之法律方法论,{17}英美教材一般用法律方法,而德国则多使用法学方法论之称谓。
{23}参见王利明:《法学方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54页。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7。
{4}因此,这种案例书名称往往带有cases and materials之类的字样。我国法律方法论教材编写则刚刚起步,还存在很多明显不足。法律方法与法律过程的核心,涉及对各种司法意见进行阅读、分析与综合,涉及对立法进行解释。(二)美国 美国法律方法教材在20世纪上半期即已出现。
从学术研究的角度看,学者们更多的是讨论法律实践中的法律推理问题。法学方法论在大陆法系尤其是德国更为常见。在法律方法论教材体系问题中,还有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部门法方法论可否放在法律方法论教材中?一般而言,法律方法在各个部门法领域有诸多共性,但各个部门法法律方法也有各自的相应特点。首先,下文选取的当然是教材。
正名之时,应遵循如下三条原则:平顺易呼。前述英美法律方法教材的编写目的,也印证了这一点。
这首先显示出学界就法律方法论教材体系在学理研究上的不足,还需要进一步探索。正如英美学者所言: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美国教材还包括其他重要资料。
{7}本书由 William N. Eskridge P. Frickey 在1994年校正编辑出版。Elizabeth Mertz, The language of law school: learning to ‘think like a lawyer, Oxford。行政法则一般禁止类比,解释尺度介于刑、民法之间。研究生用教材则有舒国滢主编:《法学方法论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在德国的法学教育中,案例研习(übung)也是一种重要的课程形式。大陆法系的教科书一般有个法条或者法典,所以在叙述的时候就以法典的叙述体系作为基础,但是内容也都是案例的。
在标准的教科书中,法律被表述为一系列半权威性的断言,并提供其权威性的渊源。当然,相关引用采用别的名称的情况除外。
法律家并非天生如此,亦非是他们的老师所造成,法科学生是他们自己成就为法律家。在以后我国法律方法论教材名称问题上,究竟如何使用?作为一门很大程度上从国外植入的学科,我们应当吸纳、消化源自不同法律传统、不同文化背景下的法律方法论研究成果。
例如,哈佛大学法学院除了满足学生各方面的学习要求以外,还敦促学生接受法律推理、思考方法的训练,以培养其运用普通法规则进行推理与思考的习惯。不过在笔者看来,一个学科名称尚存争议的话,恰恰有必要予以认真对待。
在我国,目前法律方法论教材尚不多见。{48}参见前注{1},王利明书,第7页。教材内容未能突出法律方法的应用性。{20}德国教材也有使用法律思维名称。
第三部分:立法与立法解释 3.沙龙·汉森:《法律方法与法律推理》(第2版),李桂林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英美与德国教材名称的一大区别是,若暂不论法律方法抑或法学方法,德国关于法律方法的理论即通常所谓的法学方法论,较之英美,多了个论字。
当然,不同的学校,对于这门课程的安排有所不同。{9}如 Sarah E. Redfield, Thinking like a lawyer: an educator' s guide to legal analysis and research,Durham, NC: Carolina Academic Press,2001。
沙龙·汉森教授供职于伦敦大学。中文的直观语义与西文的本意最为相近。
法律方法的课程本身并不是目的,而被认为是提高学生在别的课程方面的能力的一种工具。{36}因此,美国法律方法教材往往通过介绍其法律制度(包括判例法与制定法),来帮助学生有效理解那种用于实际职业目的的法律方法。例如,有学者认为,人们无法在逻辑层面或分析层面上提出一种完美的法律文本的解释方法,无法用一种没有内在矛盾和冲突的语言文字表述出来。(三)关于教材的内容体系 法律方法论教材的内容体系的安排,受到多种因素制约。
{8}参见黄铭杰:从Legal Process之理论探讨公平交易委员会几则实务运作,《东吴大学法律学报》1997年第2期。如《德国法官法》以及很多州的法律人培训法、法律人培训和考试条例在关于法学教育的内容的拟定中,明确将法学方法或法学方法论作为必修科目或基础科目。
因此,在写法上,本文总体上采取先叙(描述)后议(评析)的方式。以此为标准,中国宜采用法律方法这一名称。
{25}〔英〕沙龙·汉森:《法律方法与法律推理》(第2版),李桂林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2页。如鲁格罗·亚狄瑟:《法律的逻辑——由法官写给法律人的逻辑导引》,唐欣伟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